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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2022版)

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2022版)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2022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民政部等八部委发布《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安排,结合我省造价咨询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是企业履约能力、履约效果、遵纪守法、历史信用记录等的综合反映。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是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社会贡献及不良行为等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记录信用信息、公布信用信息等活动。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科学、有效的原则,接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定期按要求向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提交信用承诺资料。提交时间与开展信用综合评价时间相同。

第五条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用于企业承接业务、对外宣传、办理执业保险等。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一)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中,作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或采购的综合评分因素。

(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应用于委托方直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三)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上传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管理系统,作为公开共享信息供社会查询,也可作为相关部门实行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定期公布评价信息。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定期开展,一年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在四川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九条 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经营业绩、人员结构、内部管理、社会贡献、企业荣誉以及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

(一)经营业绩:主要反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现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规模,以被评价年度统计报表为基准进行复核(复核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高于统计报表的以统计报表数据计算,低于统计报表的以实际复核数据计算)。

(二) 人员结构:主要反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人力资源状况,包括注册在本企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含造价员)、注册的专业(分土建、安装、交通、水利四个专业,下同)等情况。造价工程师人数(含造价员)以被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各企业注册在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同时考察企业高级职称人员情况。

(三)内部管理:主要反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合同履约情况。

(四)社会贡献:主要反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被评价年度依法纳税、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解决社会就业等情况。

(五)企业荣誉:主要反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与行业建设活动及在被评价年度获得的荣誉。

(六)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反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被评价年度的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全国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受到司法判决或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约谈等,或受到投诉举报被查实等行为,或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受到行业协会约谈、惩戒或通报的行为。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被评价企业应向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提交信用承诺书,承诺书格式和内容详见附件3。

 

第三章 评价范围及方式

第十二条 参评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成立满一个自然年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在四川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包括经营业绩得分、人员结构得分、内部管理得分、社会贡献得分、企业荣誉得分、不良行为扣分等,采用百分制计分。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经营业绩得分(15分)+人员结构得分(15分)+内部管理得分(35分)+社会贡献得分(25分)+企业荣誉得分(10分)+不良行为扣分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AA、AA、A、B、C共五个等级,评价结果公布内容为: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排名、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一级造价工程师人数、从事专业工程能力。样表如下:

单位名称

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排名

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一级造价工程师人数

评价年度从事专业工程能力

法定代表人

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

工程

公路工程

铁路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轨道交通工程

石油石化工程

电力通信工程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专业工程能力,按被评价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含造价员)的相关专业证书和专业学历认定公布,分为八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电力通信工程。

第十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被评价年度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作如下处理(同一处罚项目不重复扣分):

(一)被评价年度受到省协会“行业内通报批评”的,予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扣5分处理;受到“记不良行为一次”及以上的,予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扣10分处理。

(二)在全国范围内受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关行政处罚及不良行为记录的造价咨询企业,予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扣10分处理。

(三)其他不良行为:

1.伪造造价人员证书或社保证明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扣5分;

2.统计报表工程造价咨询收入数据高于核实的工程造价咨询收入,误差率在3%-10%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扣3分;误差率在10%-20%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扣6分;误差率在20%以上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扣10分;

3.被评价造价咨询企业在评价活动中违反工作纪律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扣2分。

 

第十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AAA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80分

AA     70≤信用综合评价得分<80分

A      60≤信用综合评价得分<70分

B      50≤信用综合评价得分<60分

C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50分

其中AAA级为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很强;AA级为信用好,综合能力强;A级为信用较好,综合能力较强;B级为信用一般,C级为信用较差。

 

第四章 评价组织

 第十七条 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由省协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企业,由每个企业抽调1名核查人员组成若干评价小组进行。每个评价小组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组长由小组成员推荐,发展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评价小组采取随机方式产生,不得发生造价咨询企业自行评价现象。

 第二十条 评价小组成员曾经是被评价企业员工或是被评价企业高管的近亲属等可能会影响评价结果公正、公平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由发展委员会报省协会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正式公布。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信用综合评价按照“公告、自评、核查、评价、确认、复核、公示”等步骤进行。

(一) 公告:省协会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向造价咨询企业发布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告,明确工作安排等。

(二) 自评:造价咨询企业准备资料并按照《信用综合评价报告》(附件2)的内容进行自评。

(三) 核查:评价小组对被评价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包括采取实地考察、资料验证、人员访谈、电话咨询、网络查询等方式。

(四) 评价:评价小组按照评价指标进行独立评价打分,编写信用综合评价报告。

(五) 确认:《信用综合评价报告》需经被评企业负责人确认并签字,对《信用综合评价报告》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详细说明理由。

(六) 复核:省协会对《信用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

(七) 公示: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由省协会在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www.sccea.net)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则正式公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并向参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被评价企业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省协会申告。

第二十四条 省协会应在收到被评价企业申告后交由自律委员会复查,复查结果改变原评价报告的,报省协会发展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评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价人员应秉公守法,遵守评价工作纪律,如被评价企业投诉,经自律委员会查证确认违纪的,3年内禁止该评价人员参与评价工作,并记所在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各一次。

第二十六条 省协会对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期刊等公众媒体对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省协会在网站设置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专栏,接受社会对被评企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一)经 营 业 绩(15分)

1.收入由协会统一提供,核查收入发票、税票、委托合同、成果文件的一致性;

2.如造价咨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的,由被评企业自行划分,并有成果文件、工作底稿等证明资料。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1.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10分)

①工程造价咨询年度营业收入X≤100万元,得6分;

工程造价咨询年度营业收入X>100万元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每超过50万元加1分计算:

累进得分计算公式=6+(X-100)÷50×1;本项最高得10分。

2.造价人员人均工程造价咨询收入(万元)(5分)

①造价人员人均工程造价咨询收入Y≤25万元,得3分;②造价人员人均工程造价咨询收入Y>25万元,每超过1万元加0.2分,累进得分计算公式=3+(Y-25)×0.2;本项最高得5分。

(二) 构(15分)

1.一个人具有多个造价工程师专业的,仅按一人计算。

2.“交通”和“水利”专业需提供注册证书等相关材料。

3.同时具备一、二级造价工程师人数、造价员证书的,仅按一人计算。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1.一级造价工程师(6分)

一级造价工程师得分=被评价企业一级造价工程师人数*2分,本项最高得6分。

2.二级造价工程师(含造价员)(7分)

二级造价工程师(含造价员)得分=被评价企业二级造价工程师(含造价员)人数*1分,本项最高得7分。

3.高级职称(2分)

高级职称人员得分=被评价企业高级职称人员*1分,本项最高得2分。

(三)内 理(35分)

1.检查企业制度并随机方式抽查项目档案工作底稿。

2.委托方履约评价按被评企业被评价年度已完成工程咨询业务的20%检查,不超过10个。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1.设立有质量控制部门或专职负责人(核查任命文件)(2分)

有设立2分。

2.制定有业务分类管理制度(如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制度、各阶段造价控制管理制度等)(3分)

有制度3分。

3.企业有自行编制的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范本(模板)或作业指导书(3分)

内容完整、规范、有指导作用的得3分。

4.制定有咨询成果分级复核制度(3分)

有制度2分,成果文件有三级复核表的得1分。

5.制定有质量惩戒制度(3分)

有制度得3分。

6.制定有廉政制度、执业道德或职业纪律制度(3分)

有建立得3分。

 

7.制定有员工培训制度(3分)

有制度得2分;组织员工参加业务培训的,企业每组织1次加0.2分(含参加行业协会继续教育)。

8.制定有技术档案管理制度(2分)

有制度得1分;抽查档案按照制度执行得1分。

9.实现业务数字化管理(3分)

企业投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正常,得1分;具有咨询业务管理系统并使用正常,得1分。建立企业自身的数据库,得1分。

10.委托方履约评价(10分)

评价满意1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10分。(需委托方签字并盖章)

(四)社 献(25分)

1.“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以实习协议或学校出具的证明盖章为依据;

2.“解决残疾人就业”以残疾人证书及与社保证明,或残疾人基金缴纳凭证为准;

3.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加分计算如为负值不再减分,人均纳税额按企业员工总人数计算;

4.公益活动以慈善机构或受赠单位出具的财务票据为准。如捐款是以一次认捐多年,按多年计。

5.企业解决社会就业贡献以社局出具的可查询评价年度及上一年度社保参保人数明为准。稳岗率=评价年度参保人数/上年度参保人数×100%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1.参加行政机关安排的抢险救灾等活动(1分)

参加得1分。

2.为大学生提供实习(3分)

1人得1,每增加1人加0.2分,本项最高得3分。

3.解决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基金(2分)

安排就业或缴纳基金2分。

4.依法纳税(10分)

依法纳税得基本分8分。

加分=(被评价企业人均纳税额/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人均纳税额-1)×2,最高加2分。本项最高得10分。

5.慈善公益活动(2分)

省协会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单位会员1分;参加各类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1分。

6.企业提供就业机会,解决社会就业贡献。(7分)

企业评价年度全员参保的得3分,未达全员参保的不得分;就业稳定率:企业参保人数与上年比较稳岗率在70%以上的得基本分2分,在70%的基础上每增加5%加1分。就业稳定率最高得4分。

(五)企 誉(10分)

查阅相关文件、刊物。

参与行业课题研究:以被评价年度已结题的课题为准。

党组织应提供上级党组织的批文;企业无党组织但有党员参加相关党组织活动的应有证明材料。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1.参加行业协会(含省、市、州协会)组织的活动(1分)

每参加1次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

2.有省协会个人会员(1分)

1人得0.2分,本项最高得1分。

3.向省、市(州)协会投稿或为行业发展提供造价数据指标(1分)

每被采用一篇投稿或一个项目数据指标得0.5分,与发表论文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得1分。

4.发表造价咨询业务和管理研究论文(1分)

 

国家级每篇1分,省级每篇0.5分,市、州级每篇0.3分,企业内刊每期0.2分。发表论文可累计计分。本项最高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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