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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使用资产评估方法的行为,根据《资产
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方法,是指评定估算资产
价值的途径和手段。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
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第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市场法
第四条 市场法也称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将
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
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市场法包括多种具体方法。例如,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交
易案例比较法和上市公司比较法,单项资产评估中的直接比
较法和间接比较法等。
第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和使用市场法时应当考
虑市场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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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对象的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
跃的交易;
(二)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
第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特点,基
于以下原则选择可比参照物:
(一)选择在交易市场方面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可比的
参照物;
(二)选择适当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可比的参照
物;
(三)选择与评估对象在价值影响因素方面相同或者相
似的参照物;
(四)选择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接近的参照物;
(五)选择交易类型与评估目的相适合的参照物;
(六)选择正常或者可以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的参照
物。
市场法的比较基准通常因评估对象的资产类型、所处行
业等差异有所区别,可以表现为价值比率、交易单价等形式。
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运用市场法时应当对评估
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分析,并对价值影响因素和交易
条件存在的差异做出合理修正。
第八条 运用市场法时,应当关注以下影响评估测算结
果可靠性的因素:(一)市场的活跃程度;
(二)参照物的相似程度;
(三)参照物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的接近程度;
(四)参照物的交易目的及条件的可比程度;
(五)参照物信息资料的充分程度。
第三章 收益法
第九条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
或者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收益法包括多种具体方法。例如,企业价值评估中的现
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等;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增量收益
法、超额收益法、节省许可费法、收益分成法等。
第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和使用收益法时应当考
虑收益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一)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可以合理预期并用货币计
量;
(二)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能够度量;
(三)收益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期。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确定预期收益时应当重
点关注:
(一)预期收益类型与口径。例如,收入、利润、股利
或者现金流量,以及整体资产或者部分权益的收益、税前或
- 3 -者税后收益、名义或者实际收益等。
名义收益包括预期的通货膨胀水平,实际收益则会剔除
通货膨胀的影响。
(二)收益预测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可以获取的信息
和所要求的价值类型等作出。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收益预测所利用的财务信息
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假设及其对评估目的的恰当性进行分析
评价。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确定收益期时应当考虑
评估对象的预期寿命、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等限制,详细预
测期的选择应当考虑使评估对象达到稳定收益的期限、周期
性等因素。
第十三条 收益法评估所采用的折现率不仅要反映资金
的时间价值,还应当体现与收益类型和评估对象未来经营相
关的风险,与所选择的收益类型与口径相匹配。
第十四条 运用收益法时,应当关注以下影响评估测算
结果可靠性的因素:
(一)无法获得支持专业判断的必要信息;
(二)评估对象没有历史收益记录或者尚未开始产生收
益,对收益的预测仅基于预期;
(三)未来的经营模式或者盈利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章 成本法
- 4 -第十五条 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对象的
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
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包括多种具体方法。例如,复原重置成本法、更
新重置成本法、成本加和法(也称资产基础法)等。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和使用成本法时应当
考虑成本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一)评估对象能正常使用或者在用;
(二)评估对象能够通过重置途径获得;
(三)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以及相关贬值能够合理估
算。
第十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一般不适用成本法:
(一)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限制使重置评
估对象的前提不存在;
(二)不可以用重置途径获取的评估对象。
第十八条 重置成本可区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
成本。
更新重置成本通常适用于使用当前条件所重置的资产
可以提供与评估对象相似或者相同的功能,并且更新重置成
本低于其复原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适用于评估对象的效用只能通过按原条
件重新复制评估对象的方式提供。
- 5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
对象和评估假设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
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建造或者购置评估对象
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资金成本、税费及合理的利润。
重置成本应当是社会一般生产力水平的客观必要成本,
而不是个别成本。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
情况以及影响其价值变化的条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资产贬
值的因素,合理确定各项贬值。以实体形式存在的评估对象
的主要贬值形式有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由于使用和自然力的
作用导致资产的物理性能损耗或者下降引起的资产价值损
失。
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技术进步引起资产功能相对落后
造成的资产价值损失。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条件变化引起资产闲置、收益
下降等造成的资产价值损失。
第五章 评估方法的选择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
选择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应当
充分考虑影响评估方法选择的因素。选择评估方法所考虑的
- 6 -因素包括:
(一)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
(二)评估对象;
(三)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
(四)评估方法应用所依据数据的质量和数量;
(五)影响评估方法选择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二条 当满足采用不同评估方法的条件时,资产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选择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评估方法,通过综
合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
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
(一)基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
定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
(二)由于评估对象仅满足一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而
采用一种评估方法;
(三)因操作条件限制而采用一种评估方法。操作条件
限制应当是资产评估行业通常的执业方式普遍无法排除的,
而不得以个别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个别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
操作能力和条件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
理由进行披露。
因适用性受限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在资产评估
- 7 -报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因操作条件受
限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对所受的操作条件限制进行
分析、说明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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